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

有效的禱告

第五章       禱告的禁忌 (1)

在聖經中,我們只能找到少數幾個關於禱告的禁忌。詩篇六十六篇十八節,詩人
衛寫下這些出於上帝默示的經節:「我若心裏注重罪孽,主必不聽。」希伯來原
文也可翻譯成:「如果有罪孽在我心中,主不會聽我的禱告。」

        不管是那一種翻譯,大衛提出一種狀況,在這樣的情形下禱告,不但沒有功效而且上帝
根本不聽。翻成「regard看重」的希伯依原文是raah,只有一個意思,就是「to
see去看」。換句話說,如果我檢查自己的生命,看見其中有罪,卻縱容它,將它培養得更
嚴重,那麼我的禱告根本就是徒勞無益的。

        這樣說是不是表示,如果在我們的生命中有罪存在,上帝就會拒絕垂聽我們的禱告呢?
不,如果真是這樣,所有的禱告都會是無效的。然而,如果我們的心剛硬而且不悔改,禱告
不但無用,而且有如對上帝的嘲笑。

        大衛在詩篇六十六篇提醒自己,在某種時刻,禱告是種僭越、傲慢、可惜和令人厭惡的
得罪全能者的行為。這篇詩的前十七節裏充滿了喜樂,並為上帝大能的作為讚美祂,然後,
突然出現嚴厲的提醒,告誡我們若在提防罪上不夠警醒,整個故事可能會變得全然不同。他
提醒我們在禱告中以合適的態度接近上帝的重要性。如果有什麼事比禱告更糟,那就是在我
們該認罪時仍在不斷地禱告祈求。

        詩篇一百零九篇第七節提示,惡人的祈禱,被算為罪。約翰福音九章卅一節特別說到,
上帝不聽罪人的禱告。箴言十五章廿九節說:「耶和華遠離惡人,卻聽義人的禱告。」箴言
二十八章九節說,不順服或悖逆之人的禱告,為上帝所厭惡。對上帝而言,這些是可惜的或
可惡的。

        相反的,雅各告訴我們,義人的祈禱是大有功效的。然而恐怕我們每天的生活大半不是
公義的。不錯,我們是穿上了基督的公義,所以若只論到在上帝面前的地位,我們是公義
的;但我們在基督裹的實際表現和我們在基督裹的地位,二者間卻是可悲的不一致,而且非
常不相稱。

        神學家有時用「它不是……」來定義一件事,就像常用「它是……」來下定義。詩人並
不是說,如果這人曾犯過罪,上帝就不會垂聽他的禱告。詩人也不是說,如果這人心中仍有
罪,上帝將不聽他的禱告。

        大衛經常在詩篇中認罪。我們知道,他並不是說一個人要完全聖潔了才能禱告,否則將
不會有任何人能禱告。事實上,自認是個罪人,是進入上帝國度的先決條件。耶穌說,祂來
不是召義人悔改,而是召罪人悔改。再看看作為「禱告範本」的主禱文,我們會注意到,認
罪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份。如果我們不認罪,約翰壹書一章九節說,罪便不得赦免。

        一位我以前的靈性導師,約翰季斯特納博土,講到有一次在他負責的聚會中,一位婦
人宣稱她已有超過二十年沒犯過罪了。季斯特納博士聽了,對她說,他為她感到難過,因為
這種宣告所代表的唯一意義是,她已有超過二十年沒禱告了,就算有,也絕對不是照著主告
訴我們應有的禱告方式來禱告。

        我這樣說並不是暗示,「犯罪愈多,就愈有資格禱告」,這明顯是個錯誤的結論。但認
罪,為我們的「債」(debts)、或罪愆祈求赦免,是禱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,就像我們的
主祂自己所提供的禱告綱要也是如此。事實上,我們愈是接近上帝,愈是努力要做個敬虔的
人,愈是會痛苦地體會到我們是何等可惡、可恨的罪人。這就像你向一座山走去,當你愈接
近那座山,它就愈顯得高大。

──「有效的禱告(Effective Prayer)RC.司布爾  尤雅方朱柬譯   大光宣教出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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